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2021-0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增强广大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弘扬交大精神,教职工应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有师德禁行行为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评价、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对违反教师基本工作规范的教师,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进行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错责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处理期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泄露国家或者工作秘密的;

(二)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国家声誉和学校利益的活动,或者兼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兼任的职务的;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违反教师基本工作规范,出现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

(五)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给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七)发生重大事故、灾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八)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浪费、挪用、骗取国家或学校—3—资财的,利用工作或职业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九)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或参与嫖娼、赌博的,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行为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

(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理;

(四)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严重,不适合继续承担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

(五)对于严重违规违纪,或有违规违纪情形且屡教不改,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理;

(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教职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的教职工给予开除处理,自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并在一月内完成相关退工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条 教职工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理的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或所在部门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违规违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在三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监察处或人力资源处。

第十三条 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由纪委或监察处审核,其他教职工由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记过及以下处理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需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的,按照上位法规定依法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书面处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送达受处理者本人,同时存入其档案。因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在通知本人时,同时通知工会,其档案按规定转出学校。

第十五条 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受到开除以外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处理期满后,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进行宣布后存入该教职工的档案。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章 处理的应用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的,自处理生效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各级奖励的评选推荐。受处理期间不得被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受到通报批评和警告处理的,受处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理的,受处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的,受处理期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含各类聘用方式人员;医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依照上位法执行;本办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