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原《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沪交人〔2015〕66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16年9月29日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卫党[2016]112号)、《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价值引领、师德为上、以人为本,打造风清气正、教书育人的良好师德师风环境,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为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充分尊重并落实教师主体地位,不断完善教师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第五条 学校是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学校主要领导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师德建设联席会议机制,总体协调推进师德建设工作。学校成立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含师德师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风(含师德师风)、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组织调查并处理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伦理事件等。委员会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处。
第六条 各院系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在院系学术委员会机构中应设立学风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或小组),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并负责所在单位的师德师风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及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七条 学校学风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每年度将所在单位的学风(含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报告报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每年度撰写学校的学风(含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报告。
第八条 学校加强师德课题研究和队伍建设,形成专业化的师德研究和工作队伍,对当前师德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研究,规范和促进师德建设工作。
第三章 教育与宣传
第九条 学校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培训首要内容,以育德意识和育德能力为核心建设教师培训体系,并贯穿于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分别针对新进教职工、新任研究生导师、新任班主任开设多种形式的师德专题教育,明细法律责任和道德规范。在入职培训中包含不少于6小时的师德教育相关内容,在教师在职培训中包含一定数量的师德教育学分。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科学精神及科研诚信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广大教师,尤其是新入职教师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宣讲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条 各院系应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教师入职后要签订师德公约承诺书,并交所在院系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青年教师“师德导师”制度,构建师德建设“传帮带”机制,各院系为新入职青年教师选配“师德导师”,切实发挥老教师在师德建设方面“传帮带”作用,各院系按年度将师德导师情况表交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含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第十三条 结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十四条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宣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中有关师德师风的要求。由宣传部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建设并维护学校学风建设网站,大力宣传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典型。
第十五条 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把学校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和上海市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楷模、师德典型等请进新教师入职培训等师德教育课堂,用优秀教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诠释师德内涵。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学校网站、校报以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集中宣传校内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师德为上,立德树人良好舆论环境和学校氛围。建立各级师德典型事迹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数据库,为师德宣传提供丰富资源。
第十七条 各院系需为师德优秀的教师提供交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经验的平台,宣传先进事迹。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把思想政治素质作为教师选聘考核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教师入职前需进行师德考察,在人才引进中,完善师德考察内容,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为人品行的考察。严格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二十条 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多种评价形式。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实验数据审查制度、知识产权查询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存留制度等科学严谨的论文成果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学术和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科研数据、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学风建设专项检查,如学位论文抽检、考风考纪检查、科研项目抽检等。学校在学风建设网上定期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构建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探索成立师德协会、师德促进会等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师德投诉举报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 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对教职工的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师德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师德相关奖项的评选注重向学科一线教学教师倾斜。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进修深入广泛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特别突出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聘任、长聘教职体系岗位聘任、国家和上海市人才计划校内候选人选拔以及SM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等校内人才计划选拔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师德惩处,尤其对于教师发生《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所列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令禁止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七种行为以及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根据具体情节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教师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于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但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处置拖延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教师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