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严肃查处学术不端事件,在教育部、学校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16年10月13日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严肃查处学术不端事件,在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上海交通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处,负责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职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所规定的教职工学术不端事件调查程序对教职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八条 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科研惩戒分为:
(一)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二)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有第七条及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文科建设处根据职权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应当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文科建设处根据职权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人事惩戒分为:通报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时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有第七条及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由人力资源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对于严重违纪违规或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文科建设处所提出的科研惩戒处理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人力资源处所提出的人事惩戒处理方案,其中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给予开除处分的,必须事先听取校工会意见。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的书面处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送达受处分人本人,同时存入其个人档案,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人力资源处网站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学校可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四章 复核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或复核,学校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异议人或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通报批评当年或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在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受记大过处分期间,视情况降低一至两个岗位等级聘用。受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由人力资源处解除处分。解除记大过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和受处分前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由学校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必要时可追回相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条 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本人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并非发生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的,原则上由原学习、工作单位处理;如若原单位的处理结果导致其本人不再满足我校的入职、进站或应聘条件的,由我校相关单位跟进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现已离校,但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可对其科研成果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现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后,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