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道研究所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2020-06-30

李政道研究所〔2020〕3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李政道研究所(以下简称“李所”)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工作补充指导意见》,结合李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公务内容,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符。严禁安排无关人员随访或分行。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学校统一要求,每年需因事定人、科学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原则上按照每年的出国出境计划执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行政人员全年出访累计时长一般不超过3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原则上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国(地区)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在外停留不超过 11 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 1 国不超过6天。如出访任务确有延长停留天数的实际需求,可酌情申报,但须由分管领导和外事领导书面审核同意。

第五条 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须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六条 出访申请人须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起出国(境)申请。需要首次或重新办理因公护照或签证的,以及赴港澳地区的,需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发起申请;赴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需至少提前三个月发起申请;其他地区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出访团组需合理安排出访行程,明确各成员的具体出访任务,相同任务免拆团出访,一旦批准必须按照批件执行,不得改变在外停留地和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增加与因公出访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若因公出国(境)申请已获校内审批,行程临时有变更,若出访尚未开始,新增国家或港澳台地区须重新申请批件。若出访尚未开始,行程其他变更,则须通过“我的数字交大”提交“因公出国(境)批件更改申请”。若出访已开始,确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变更行程的,需要补充情况说明(见附件三),注明行程变更事项、事由及相关费用负担情况,经所在外事工作领导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报销。由于出访人本人临时变更行程造成的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因公证照只能用于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不能用于因私出访处理个人事务。中国籍人员六个月以下因公出国(境)任务必须持因公证照出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持因私证照,须本人提出申请,获所在单位及学校批准后方能出访。外籍人员出访无需办理因公护照,如需办理签证,可凭因私证照办理,但相关手续须由外籍人员自行办理。中国籍和外籍人员持因私护照进行因公出访任务,因出访目的与所持签证类别不符造成的风险由出访人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因公出访期间顺道探亲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出访人自理。探亲期间因公顺访产生的相关补贴及交通住宿等费用,出访人需要提供补充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外事工作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申请报销。

第十一条 教职工(含博士后)因长期出访在外,由于所在单位公务、科研等原因需要中途回国的,出访人可提交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无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可同原任务批件一并经财务计划处审核、报销往返国际旅费(如出访人在申请任务批件时已提出中途回国申请的,任务批件上应当注明)。

第十二条 已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且合同中明确规定费用报销情况的外籍引进人才,因回校工作需要往返中国的,提供工作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可经财务计划处审核、报销往返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 普通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学术类出访一般每次出访不超过 14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若因特殊情况出访超过 14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的,需由本人提交关于短期因公出国(境)的情况说明(见附件二),经领导批准后,上传系统,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按照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网站附件清单要求,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出访任务完成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存至学校出入境中心统一保管,在两周内提交出访小结并办理因公出国(境)报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条款若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则以学校规定为准。本管理规定经第1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李政道研究所
2020年6月24日